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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再夯政采工作制度基础

【发布时间:2017-07-10      阅读次数:565】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并公布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采购工作部门及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突出内控管理,落实监督检查新要求。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最新要求,适应政府采购“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发展趋势以及国税系统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工作执行,提高采购质效。

《办法》共9章56条,对管理体制、工作部门及职责、政府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流程、内控监督等方面内容做了修订和完善,增强了工作指导性和办法操作性,进一步夯实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基础。

据介绍,《办法》对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纵向上理顺了“总局——省局——省(不含)以下”的管理层级,在横向上界定了内部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办法》要求“国税系统各采购人应明确专门机构,承担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没有独立采购机构的,统一归口财务工作管理部门,并建立政府采购议事决策机制,对重大采购事项实行集体审议。”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重新界定了需求、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等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权相当、边界清晰。同时,充分考虑各地管理的差异性,对于合法性审查、合同编制签署、合同款项支付、保证金收退、项目验收、合同变更等事项,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部门职责进行合理调整。

为了解决政府采购前期流程管理不严引发的实施环节不规范问题,本次修订按照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的原则,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立项、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告各环节进行了明确,比如针对采购需求环节,《办法》提出“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同时,贯彻“放管服”工作要求,重新明确审批和备案事项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还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把内控管理要求落实在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之中。体现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新要求,明确了采购、财务、监察、审计和巡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监督的新格局,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和工作的落实。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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