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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资源交易须知

【发布时间:2013-08-08      阅读次数:388】

 

一、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按规定应招标、拍卖、挂牌的矿业权(采矿权)。

二、出让方式

各类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按规定应招标、拍卖、挂牌的矿业权(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一)招标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二)拍卖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三)挂牌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受出让人委托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三、招标拍卖挂牌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权属材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权属证明);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公开出让的文件;

3、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及与出让相关的公共、公用设施配套条件;

4、地面及地下附着物、管线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5、出让地块区位图一式一份及缩小到A4型纸的区位图一式三份;

6、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政府出具的地价依据;

7、其他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出让:

1、矿产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

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原矿产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政府出具的价格依据;

3、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文件;

4、其他有关资料。

四、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矿产的位置、资源状况、出让年限、出让资源量及有关政策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投标、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出让公告(或邀请书);

(二)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宗地图;

(四)使用(或利用)条件;

(五) 标书或竞买申请书;

(六)报价单;

(七)成交确认书;

(八)合同文本;

(九)其他相关的资料。

六、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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