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阿坝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阿坝州国有土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国有土地公开、公平、公正出让,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范围内的的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和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途的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活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年度计划,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定拟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容积率、使用年限、用途、
设计要求;
(三)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的
办法;
(四) 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 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
的方式等;
(六)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 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 综合确定标的或低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低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