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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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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当前条件下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工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机制,充分发挥廉政风险防控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必须设在财政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每周至少不定时抽查一次评审专家抽取记录及监控录像情况,建立健全抽查记录台账(详见附件1)。

三、采购人应当委派监督人员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监督人员不到场不得进行评审专家抽取。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现场监督抽取、打印过程,对是否采取密封打印机密封打印、结束打印任务等现场书面确认(详见附件2)。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至现场评审前由监督人员负责保管,严禁提前查看评审专家抽取结果。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人员每次抽取完成后,必须采取密封打印机密封打印,且只能打印一次抽取结果,打印后必须点击抽取终端系统“确认打印成功”按钮,结束打印任务。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人员要建立抽取打印异常记录台账(详见附件3),有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打印的,要进行记录说明原因,并经采购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五、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应当作为采购文件档案归档,保存15年。评审专家抽取过程监控录像应当及时拷贝归档,至少保存5年。

六、具有抽取权限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因缺乏相关设备设施条件导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完善设备设施条件。

七、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执行本通知要求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一个年度内要实现检查指导全覆盖,对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报财政厅关停其评审专家抽取终端,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报财政厅。财政厅每年对市(州)、县(市、区)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八、财政厅将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系统。

附件: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情况抽查记录台账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情况现场确认表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打印异常记录台账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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